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涉刑业务研究委员会
召开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相关衔接业务研讨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涉刑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 “涉刑委”)通过腾讯会议平台,以线上交流方式成功举办了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相关衔接业务研讨会。此次会议由涉刑委刘默副秘书长主持,省管协分管副会长朱金宏应邀出席,涉刑委全体委员参会并围绕相关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研讨会上,涉刑委谢明碧副主任首先围绕在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存在交叉时,赃款和退赃能否纳入破产范围?破产财产该如何处理?是‘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相关程序如何衔接?等内容发表了自己看法和意见。他从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角度,提出破产案件要在程序上明确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的处理顺序,这是解决财产处理问题的前提。企业破产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既包含实体性内容也有程序性内容,是概括清偿的特殊司法程序,因此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交叉问题处理的一般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破产程序。在“先刑后民” 和 “刑民并行” 的情形下,若相关财产明确与刑事案件无关,应由破产程序处理;若清晰判断为涉刑资产,则由刑事程序解决。而对于来源不明、财产权属不清晰导致无法区分是否涉刑的财产,建议相关当事人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同时,谢明碧副主任认为,相关财产若能明确为刑事案件的涉刑财产或者明确是单一由涉刑财产转化形成的财产,应按照刑事程序进行处理。排除上述财产后,其他财产均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处置。当涉刑财产和破产财产形成混同、添附或单独处置有损其价值时,建议在分别评估后,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处置。
涉刑委熊立君主任则聚焦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因其他事由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已经涉及破产企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是否应当解除;如果查封到期,能否续封?这一话题,从法律适用、程序衔接、实务操作等多个维度解读了相关争议点与处理原则。熊立君主任认为,若刑事案件与破产程序涉及同一事实(如虚假破产罪),通常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处理破产程序,此时资产查封、扣押和冻结可能继续维持;若刑事案件与破产程序非同一事实(如破产企业高管个人犯罪),且不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法院可能根据破产程序的独立性要求解除相关措施,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关于查封到期能否续封的问题,若刑事案件仍在审理中,且查封财产对案件侦破或后续执行有重要作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能依法申请续封;若续封申请可能影响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分配,法院会综合考虑破产程序的公平性、财产处置效率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续封。
本次业务交流研讨,各位委员积极踊跃发言,就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相关衔接等法律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与深入交流,大家感觉收获满满。

来源:省管协——涉刑业务研究委员会
